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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中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1-12-01 16:00:10 |来源:网络转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也日趋频繁和完善。这种情况下,在计量第一线从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的人员,如何及时获取、掌握并执行有关新标准,已经成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中,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明确规定:“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有规定的,按其规定作出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则按本《规则》评定准则执行”。所以,作为计量人来说,就要打破以往只注重收集计量检定规程、相关规范和规则的常规。在检验产品前首先要确定该产品是否有新标准出台,该标准与我们掌握的标准是否一致,是否对包装商品净含量有新的要求。

笔者在2009年中国计量编辑部网站的“计量精英论坛”刊登的JJF1070-2005《理解与实施》讲座中发现一篇《执行强制性标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的文章。该文章引用的是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旧标准。GB175-1999之9.1条对水泥包装的净含量标注及净含量要求是这样规定的:“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kg。”明确阐明了袋装水泥净含量标注为50kg及单件允许短缺量为50kg×(1-98%)=1kg。可是据了解,该标准已于2007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标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之10.1条明确规定:“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明确阐明了袋装水泥净含量标注为50kg及单件允许短缺量为50kg×(1-99%)=0.5kg。虽然只修改了一个百分点,但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的判定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如果不及时获取新标准,仍沿用老标准对商品量计量检验允许短缺量进行判定,就失去了检验的意义,检验的数据就没有公正性。所以在定量包装检验中能及时获取有关新标准,掌握新标准对从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根据JJF1070-2005中的明确规定:“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有规定的,按其规定作出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则按本《规则》评定准则执行”。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可再加上一句:“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验方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则按本《规则》准则执行”。这是因为强制性标准已经对抽样数量及短缺量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上例:GB175-2007中已经规定的抽样数量为“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如果按JJF1070-2005中所规定的抽样数量,商品批量大于3200袋,应抽取125袋进行检验,如果按JJF1070-2005检验该类商品,工作量巨大。所以在检验该类商品时执行该类商品的强制性标准,不但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强度,而且所得数据同样具有代表性,所得结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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